律师解析:在我国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之中,对于保证责任期限这一关键性环节,通常会区分为两种具体情境: 其一即为预先设定了固定期限; 其二则是并未对期限进行任何明文规定或是约定不明。 针对前述第一种情形下,原则上应按照先前的约定条件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。 而在后一种情况下,即当没有事先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时,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后自动推算六个月。 需要注意的是,保证期间并非一个可以中止、中断或延长的时间段。 此外,对于一般保证来说,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或申请仲裁等动作,那么从保证人作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决定之日起,便可据此开始计算和追诉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。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环境下,所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发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指示,同样要从该日起,才能够开启并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。 |